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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就医须知

 2011年7月19日 本文来源: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医保科, 孙伟 整理上传。

一、 凡享有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孕妇于初次产检时,请务必出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方便医务人员核查身份,该证将交由医院保管,待医疗终结时(产后42天),请于凭证上填写意见并签名。 二、凭此证按常规进行门诊产检及住院生产,门诊产检及住院过程发生的检查或治疗严格按照生育保险目录进行记帐,如使用超出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项目,医务人员会向参保人说明并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三、孕期若出现内外科疾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四、参保人门诊产检与住院生产原则上应选定同一家医院,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定点医院的,须执《就医确认凭证》至市医保中心进行申请更改。市医保中心地点:梅东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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