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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 生育保险给付范围是:
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范围有明确界线:
1. 妊娠16周以后进行产前检查。
2. 分娩。包括分娩及分娩前在本次妊娠期间(16周后)因产科疾病多次住院,至医疗终结。
3. 流产。妊娠后未能达到妊娠期满,需行流产、引产等手术终止妊娠。
二、 对同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作以下界定:
1. 因先兆流产保胎、宫外孕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2. 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出现本次妊娠引起的产科疾病(如妊娠合并症:合并糖尿病、重度贫血、肾脏开门见山;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羊水过少等),其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参保人已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因非产科疾病(如肺炎、阑尾炎)在参保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住院,发生的产科医疗费由生育保险支付。
4. 已办理《凭证》,因非产科疾病在参保人非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产科医疗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5. 未办理《凭证》,因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但保胎失败最终行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生育保险按流产定额支付,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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